(2017)皖18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熊建国、薛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国,薛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国,男,1956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薛国政,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程继华,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熊建国与薛国政,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熊建国于2017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薛国政,程继华支付执行78274.50元,现安徽省宁国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