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法定代表人:杨永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洛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铸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路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瑞铸造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新思路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新思路电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新思路电气公司只提交了与天瑞铸造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及部分增值税发票,并没有提交其履行各个合同义务的货物接收、验收等单据,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各个合同义务。二、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自2012年以后就没有业务往来,新思路电气公司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其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均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天瑞铸造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新思路电气公司辩称,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涉案的合同系在合作过程中连续签订的,新思路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每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双方的欠款事实清楚,新思路电气公司有权追要剩余货款。天瑞铸造公司最后一次支付货款在2012年11月26日,后新思路电气公司员工曾于2013年、2014年、2015年不间断、多次到天瑞铸造公司讨要,并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款,故不存在所谓的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涉案合同中最晚签订的一份是2012年7月20日,合同约定货款自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支付,天瑞铸造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新思路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利息。综上,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瑞铸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新思路电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欠款1021908元,并承担利息112410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两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天瑞铸造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2月13日,洛阳新思路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路智能公司)与天瑞铸造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的真空泵电气控制系统一套,价款33.2万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规定:预付款40%合同生效;发货时开具17%增值税票,再付汇款的40%。调试完成结束一周内付15%;余款5%六个月内付清。后新思路智能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截至2006年7月20日,天瑞铸造公司支付了货款31.54万元,合同金额余款5%计1.66万元未支付。2006年8月24日,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与天瑞铸造公司(甲方)签订德国AEG调控器订货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提供的调功器等产品共63套,合同金额2933910元,该合同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规定,合同生效后,本项目共三条线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占总数的1/3,第二批占总数的2/3。合同签订时先按第一批的价格977970元进行计付:1、甲方收到乙方有效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93391元;2、货到洛阳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有效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条线的余款684579元;3、启动第二批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方式比照1-2条款的比例进行支付。后新思路智能公司将两批货物提供给天瑞铸造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天瑞铸造公司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全部款项,截至2010年2月21日,第二批货款支付了1486782元,下欠469158元未支付。2006年9月28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铸钢扩能低压控制系统订货合同,甲方购买乙方的控制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52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新思路智能公司交付了货物。截至2007年10月26日,天瑞铸造公司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分五次支付了41.6万元,余款10.4万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该10.4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运行正常36个月,甲方收到乙方有效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新思路智能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07年1月9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铸钢扩能低压开关柜订货合同,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低压开关柜83台,合同总价64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新思路智能公司交付了货物。截至2007年10月26日,天瑞铸造公司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分三次支付了60.8万元,余款3.2万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该3.2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运行正常12个月,甲方收到乙方有效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新思路智能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07年6月27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供排水泵房、新厂房、T3改造低压开关柜订货合同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甲方购买乙方的低压开关柜26台,总价52万元,施工合同总金额65万元,并分别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新思路智能公司交付了货物并进行了安装。截至2007年10月26日,天瑞铸造公司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分三次支付了113万元,订货合同及施工合同各余款2万元未支付。按照各合同约定,2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运行正常12个月,甲方收到乙方有效收款收据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新思路智能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07年7月30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小V法生产线搬迁、改造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合同,由新思路智能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合同总金额36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新思路智能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截至2008年1月31日,天瑞铸造公司支付了34.92万元,剩余1.08万元质保金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设备运转正常12个月后支付。2007年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新思路智能公司承建相关工程,合同金额3.2万元,天瑞铸造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07年12月12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车构连续加热炉低压开关柜安装订货合同,由新思路智能公司为天瑞铸造公司提供低压开关柜及母线制作安装,合同总价26.8万元,天瑞铸造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13.4万元,新思路智能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并进行了安装,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余款13.4万元天瑞铸造公司未支付。2008年1月10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智能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的开关柜两台,动力箱两台,合同价款6.3万元,付款条件为预付30%预付款,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天瑞铸造公司已支付6万元,剩余3000元未支付。2008年2月21日,天瑞铸造公司(甲方)与新思路智能公司(乙方)签订订货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的10吨电弧炉低压控制系统,合同金额19万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天瑞铸造公司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了13.3万元,剩余5.7万元未支付。2008年7月10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智能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的5T电弧炉电控系统一套,合同价款18.6万元,天瑞铸造公司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3.02万元,新思路智能公司提供货物并安装后,剩余款项5.58万元天瑞铸造公司未支付。2008年10月16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智能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智能公司的小V法线电气控制系统两套,合同总价44.5万元。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仅履行了其中一套,合同价款为21.7万元,天瑞铸造公司支付了22.25万元,多支付了5500元。2011年2月28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签订合同,新思路电气公司对天瑞铸造公司的电器控制系统进行改造加工,合同价款75000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新思路智能公司进行了施工。截至2011年5月27日,天瑞铸造公司按照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了71250元,剩余3750元作为质保金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6个月内没有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011年4月30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签订合同,新思路电气公司对天瑞铸造公司的电气控制系统进行增加改进,合同价款55000元,新思路公司进行了施工,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款项27500元,剩余27500元未支付。2012年7月20日,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公司签订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购买新思路电气公司动作柜、操作柜等产品,合同价款26.6万元。新思路公司供货后,天瑞铸造公司支付了25.27万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剩余1.33万元尾款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尾款自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不出质量问题一次支付。2009年5月13日,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洛阳新思路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十五份合同中,天瑞铸造公司尚有993408元未支付(已扣除天瑞铸造公司多支付的5500元)。新思路电气公司就欠款不断要求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新思路电气公司另主张,2005年以前天瑞铸造公司欠其285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天瑞铸造公司对该欠款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新思路电气公司(新思路智能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是与天瑞铸造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天瑞铸造公司认为这样违反一案一诉原则,对此该院认为,天瑞铸造公司与新思路电气系长期合作伙伴,涉案的合同系在合作过程中连续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一致,新思路电气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能够就每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款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天瑞铸造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中也存在一笔款项支付多个合同款的情形,天瑞铸造公司支付各份合同剩余款项的条件都已成就,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对这些合同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关于新思路电气公司主张的2005年以前的欠款,因其未提供证据,天瑞铸造公司也不予认可,无法予以支持。对于涉案的合同,新思路电气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天瑞铸造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新思路电气公司有权要求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所欠款项993408元。关于诉讼时效,双方系连续发生业务往来,诉讼时效期间应在天瑞铸造公司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开始计算。新思路电气公司提供的天瑞铸造公司付款凭证显示,天瑞铸造公司最后一次付款在2012年11月26日,新思路电气公司员工证实其2014年、2015年多次到天瑞铸造公司处讨要,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故天瑞铸造公司抗辩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关于欠款利息,新思路电气公司要求天瑞铸造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两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双方于2012年7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是涉案合同中最晚签订的一份,天瑞铸造公司就该合同尚欠货款13300元,对该部分货款双方约定自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不出质量问题一次支付,天瑞铸造公司在2012年9月10日收到货物,其应在2013年9月10日支付该笔货款,故对于该货款的利息应自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涉案的其他合同天瑞铸造公司尚欠的货款在2012年12月31日时都应当支付给新思路电气公司,因天瑞铸造公司未支付,新思路电气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天瑞铸造公司应当向新思路电气公司支付货款993408元的利息,其中980108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支付,其中13300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支付,均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3408元及利息(其中980108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息,其中13300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计息,均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08元,由原告洛阳新思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1473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思路电气公司与天瑞铸造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本案所涉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连续签订的多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新思路电气公司要求天瑞铸造公司依合同支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新思路电气公司一审提供的涉案合同、产品交货清单、增值税发票、天瑞铸造公司支付款项说明等证据,不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而且还能证明新思路电气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据此支持新思路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双方是连续发生的业务,一审判决根据天瑞铸造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2年11月26日及新思路电气公司员工证实其2014年、2015年多次到天瑞铸造公司处讨要等事实,认定天瑞铸造公司抗辩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并无不当。关于支付拖欠货款利息问题,涉案货款支付条件均已成就,天瑞铸造公司拖欠不还自然会给新思路电气公司造成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新思路电气公司有关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天瑞铸造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无不妥之处。综上所述,天瑞铸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5元,由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