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业,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李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业上诉称:2016年3月,上诉人将其与河南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纠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被告河南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约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人持金水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证据两次到原审法院起诉,该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定证据,明确说明管辖问题,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达到立案标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河南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及《车辆销售结算单》提起诉讼,在《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向合同签订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5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