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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谷正香与晏行飞、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正香,晏行飞,闻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保137号申请人:谷正香,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晏行飞,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闻庆花,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谷正香诉被申请人晏行飞、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皖0522民初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晏行飞、闻庆花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如慧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