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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桂文诉刘宪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文,刘宪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85号原告:姜桂文,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宪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文诉被告刘宪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姜桂文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