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召龙、与刘学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龙,刘学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491号原告:王召龙,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被告:刘学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厨师,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召龙诉被告刘学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冼昌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