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召龙、与刘学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龙,刘学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491号原告:王召龙,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被告:刘学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厨师,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召龙诉被告刘学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冼昌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