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建明、枣庄鲲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明,枣庄鲲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明,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枣庄鲲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德圣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14839。法定代表人:李凤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明与被执行人枣庄鲲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建明申请查封位于枣庄高新区德圣路189号德仁花园9#-10#楼42#地上独立车库一间(面积约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枣庄高新区德圣路189号德仁花园9#-10#楼42#地上独立车库一间(面积约30㎡),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