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与邱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邱世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41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地址:高州市荷塘圩。负责人:古锦灵,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慧,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周德祥,男,汉族,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邱世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诉被告邱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喜速录员 潘民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