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仕奇与姚伟功、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奇,姚伟功,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江阴市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16号原告王仕奇,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伟功,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法定代表人林东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77号大地国际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再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1-3楼。负责人吴嘉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阴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寿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奇诉被告姚伟功、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第三人江阴市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仕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仕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王仕奇已预交),由王仕奇负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