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小娜与焦书会、焦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娜,焦书会,焦书红,刘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202号原告:李小娜,女,汉族,197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焦书会,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焦书红,女,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琳,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李小娜诉被告焦书会、焦书红、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李小娜承担。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俊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