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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小娜与焦书会、焦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娜,焦书会,焦书红,刘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202号原告:李小娜,女,汉族,197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焦书会,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焦书红,女,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刘琳,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李小娜诉被告焦书会、焦书红、刘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李小娜承担。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俊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