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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鑫磊诉景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鑫磊,景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范鑫磊,男,生于2011年1月14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范文博,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景万荣,男,生于1979年4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风镇糜家河村二组72号。身份证号610327197904061212。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2号综合楼。负责人:程来迪,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范鑫磊诉景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赔偿范鑫磊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42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32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由景万荣赔偿范鑫磊交强险限额和范围内外医疗费1340.87元,护理费115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鉴定费3868元,交通费41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53600元,住宿费210元,复印费40元,共计人民币282958.87元的60%,即人民币169775.32元,扣除景万荣垫付的13753.57元,应再付156021.75元,其余40%,即人民币113183.55元。由于景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未履行。范鑫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景万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景万荣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景万荣所有的华山牌陕C308**货车予以扣押,并进行评估、拍卖,扣押方式为就地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