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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张孝忠、宋秋香、罗元素、张观志、张寅、徐婷、邱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张孝忠,宋秋香,罗元素,张观志,张寅,徐婷,邱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4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小南街16号。负责人:李玉东,行长。被告:张孝忠,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宋秋香,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罗元素,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观志,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寅,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徐婷,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邱六伟,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张孝忠、宋秋香、罗元素、张观志、张寅、徐婷、邱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逸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