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凡奇与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凡奇,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魏凡奇,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涛,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魏凡奇与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716元(执行标的15582元、执行费1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