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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徐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鸿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徐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鸿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246号原告绍兴徐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九一村池头王。法定代表人徐雪魏。被告武汉鸿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南路18号新特光电工业园科技苑楼101。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徐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鸿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徐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钦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