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瑞明与兰鹏霞、马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明,兰鹏霞,马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558号原告:李瑞明,男,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兰鹏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宏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瑞明与被告兰鹏霞、马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瑞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瑞明负担。审判员 莫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