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海,李晓辉,赵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海,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赵立庆,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117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李晓辉、赵立庆归还王福海借款本金53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6年10月1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本息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二、本案受理费70390元,减半收取35195元,由李晓辉、赵立庆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李晓辉、赵立庆所有房屋已设置抵押他人之前并有大量案件查封无剩余价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在本院有大量案件涉诉执行未能实结。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福海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珠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117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海,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分龙岗46-52号。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18号1幢703室。被执行人赵立庆,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117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李晓辉、赵立庆归还王福海借款本金53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6年10月1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本息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二、本案受理费70390元,减半收取35195元,由李晓辉、赵立庆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李晓辉、赵立庆所有房屋已设置抵押他人之前并有大量案件查封无剩余价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在本院有大量案件涉诉执行未能实结。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福海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辉、赵立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成孝执行员魏长清执行员胡艳江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