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步海、赖松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步海,赖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步海被执行人赖松青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李步海与赖松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赖松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勇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