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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903苏强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强,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903号之一原告:苏强,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磊,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男,汉族,1992年3月7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苏强诉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强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强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苏强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