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903苏强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强,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903号之一原告:苏强,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磊,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男,汉族,1992年3月7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苏强诉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强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强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苏强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