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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嵊泗县菜园镇恒丽壹号装饰材料经营店、傅信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菜园镇恒丽壹号装饰材料经营店,傅信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菜园镇恒丽壹号装饰材料经营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兴海路65、67号。经营者:兰秀芳,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傅信宽,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泗县菜园镇恒丽壹号装饰材料经营店与被执行人傅信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款328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2525.80元及案件受理费310.05元和本案执行费392.67元,尚有执行标的款30319.2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系泥匠工,靠打零工为生,无固定经济收入。被执行人与其前妻黄平燕于2009年11月4日在嵊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属被执行人与其前妻子黄平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马关胜利村房屋(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产权证号:嵊房权证马字第××号),经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该房屋早在该村马路改建时已经拆除,现该房屋已灭失。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嵊泗县菜园镇恒丽壹号装饰材料经营店发现被执行人傅信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革审 判 员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