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孟永华与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华,蔺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440号原告孟永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教育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蔺小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华与被告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孟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8元,保全费1239元,合计2827元,由原告孟永华负担。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奕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