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广永国际有限公司、恒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广永国际有限公司,恒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75号原告:张德军,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广永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职务不详。被告:恒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职务不详。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广永国际有限公司、恒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姜 蓓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