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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臧四化与谢宗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四化,谢宗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643号原告:臧四化,男,汉族,1977年1月9日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吴旭(实习),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宗晋,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四化与被告谢宗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四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四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臧四化负担。审判员 唐 正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马幸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