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25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30号原告:陈某某,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欢娣,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虹伍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