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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25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30号原告:陈某某,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欢娣,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虹伍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