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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珺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珺生,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大学专科文化,小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珺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王珺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的万事达白金信用卡,并持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套现。王珺生所持信用卡透支逾期后,银行于2012年9月2日起即多次向其以短信和电话方式催收,王珺生均拒绝接听银行电话并拖延还款。经银行结算,王珺生截止案发前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280.75元。2016年3月16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7日立案侦查,公安民警于5月4日传唤王珺生到案接受调查,王珺生承诺还款后,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因王珺生仍未还款,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4日将王珺生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11月2日,王珺生在其学校领导潘远红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王珺生的家属于11月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60000元,银行出具谅解书,请求对王珺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的证言,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信用卡申领信息、银行卡交易清单、电话及短信催收记录、银行谅解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29280.75元,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珺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大部分利息和滞纳金,并取得银行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珺生确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珺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人民陪审员  陶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雁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