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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异议人水萃供用热力合同执行异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萃,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水萃,女,汉族,1982年1月8日生,住甘肃省漳县。申请执行人: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县武阳镇。法定代表人:白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明,漳县庆丰供热公司职工。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水萃对漳县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水萃称,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甘1125执4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水萃的部分银行存款,异议人水萃不应该承担供热费及所有费用,故该执行行为错误,请求终止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125执438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水萃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水萃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兴伟审判员  魏宗仁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漆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