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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刚与孙洛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孙洛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洛夫,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孙洛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退伙费10000万,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