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刚与孙洛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孙洛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洛夫,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孙洛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退伙费10000万,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