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余华、胡忠平与被告过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胡忠平,过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7290号原告:余华,女,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胡忠平,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过燕萍,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余华、胡忠平与被告过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胡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华、胡忠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余华、胡忠平负担。审 判 长 夏 雪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人民陪审员 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国胜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