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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余华、胡忠平与被告过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胡忠平,过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7290号原告:余华,女,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胡忠平,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过燕萍,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余华、胡忠平与被告过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胡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华、胡忠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余华、胡忠平负担。审 判 长  夏 雪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人民陪审员  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国胜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