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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永茂、李元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茂,李元茂,张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茂,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元茂,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振权,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823执197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元茂所有的闽F×××××号轿车,现因被执行人李元茂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元茂所有的闽F×××××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丘其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