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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安宁与XX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宁,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70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宁,男,汉族,住岳池县东板乡。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西外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在岳池县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XX军所有的川X2A7**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5月11日买受人刘华君以168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川X2A7**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刘华君。二、买受人刘华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