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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李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明,李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17号原告:陈永明。被告:李永良。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明与被执行人李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0元,并就余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