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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汤猴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猴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猴成,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南陵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201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十个月,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猴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猴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汤猴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湖滨街道,趁无人之机,用手掰开车把锁后推走或骑走他人停放的电动车、助力车,共作案3起,盗得赃物总价值人民币660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汤猴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德辉广场1号门85℃面包店门口停车场,盗走洪某2停放的1辆艾唯尔牌大迅鹰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79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2、2017年2月3日,被告人汤猴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社区云翔路28号门口,盗走陈某停放的1辆绿佳牌LJ601000TD169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24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3、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汤猴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社区杨园村来凤饭店旁出租公寓门口,盗走洪某1停放的1辆大隆牌迅鹰款助力车(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洪某1。被告人汤猴成于2017年2月6日上午在石狮市德辉广场对面的金苹果网吧3号机位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猴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2、陈某、洪某1陈述,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赃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汤猴成供述、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60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猴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猴成还另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猴成盗窃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猴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车已被追回,可对被告人汤猴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猴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猴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一百零三元,发还给被害人洪某2三千三百七十九元、陈某二千七百二十四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十字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