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文禄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113号原告:宋文禄,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51号。代表人:李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洁,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禄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宋文禄负担。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