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东路东方名城领域小区8号楼1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顺,男,该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有仁,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职业中学西侧。法定代表人:薛四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查清工程造价数额,决定将该案发回你院重审,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如果部分价款能够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对于工程量变更部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同市同大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42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马祖荡审判员张晨曦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樊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