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与赖兰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赖兰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423号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文昌街。负责人:严少良,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仁,该信用社职工。被告:赖兰昌,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坊信用社(以下简称:赖坊信用社)与被告赖兰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赖坊信用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坊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熊 中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建华(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