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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吉如、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如,闫清,张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867号申请人:王吉如,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闫清,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金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如与被执行人闫清、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布控拘留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