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色天空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重庆市金色天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108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09402962—0。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色天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镜泊中路8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75283J。法定代表人:陈宜海,职务不详。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色天空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