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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耶宏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耶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53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耶宏,男,1973年12月18日生,家住巍山县。2005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巍山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9日,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耶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耶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耶宏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分12次将约1.6克毒品海洛因零包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孙某某、曹某某、李某2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武装部门口分1次将约O.2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吸食。2、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xx镇xx街家中及家门口、巍山县南诏镇城南市场分3次共计将约O.3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南诏镇西河边分1次共计将约O.1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4、2015年2月27日至3月5日,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野猪林、巍山县汽车客运站旁、巍山县武装部旁分7次将约1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2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耶宏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数量累计约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刘耶宏对起诉书指控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耶宏以拆卖毒品零包的方式,分12次将约1.6克毒品海洛因零包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孙某某、曹某某、李某2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武装部门口分1次将约O.2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吸食。2、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xx镇xx街家中及家门口、巍山县南诏镇城南市场分3次共计将约O.3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3、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南诏镇西河边分1次共计将约O.1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4、2015年2月27日至3月5日,被告人刘耶宏在巍山县野猪林、巍山县汽车客运站旁、巍山县武装部旁分7次将约1克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2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耶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005)巍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李某1、孙某某、曹某某、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耶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耶宏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刘耶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耶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朝华审 判 员  孔春勇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瑞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