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井建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井建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34号罪犯井建威,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2)蠡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建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井建威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井建威在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4次;该犯未缴纳罚金。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建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郑东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