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胡君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胡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胡蓉高速公路垫江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涂润,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君平,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被执行人胡君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2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