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柏德义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德义,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417号原告:柏德义,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玲,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柏德义与被告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德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柏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德义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