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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柏德义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德义,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417号原告:柏德义,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玲,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柏德义与被告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德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柏德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德义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