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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醒莲与王户民、西安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醒莲,王户民,西安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342号原告:杨醒莲,女,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朝,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户民,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系西安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运行部副部长。原告杨醒莲与被告王户民、西安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户天然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醒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朝,被告王户民、西户天然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醒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排除妨害,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西墙外皮5cm使用权内的天然气管道拆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家东西相邻,庄基坐北向南,我家居东、被告家居西。我与被告家房屋之间保留相邻间隙距离,该间距的使用权业经2012年3月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即我家西墙皮外5cm空间及地皮使用权归我使用。但被告不自觉遵守协议,在2016年10月期间强行占有属于我所使用的西墙皮向西5cm的宅基地使用权安装天然气管道。被告西户天然气公司对该天然气的输送有管理权,所以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西户天然气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其西墙皮外的天然气管道是被告王户民所安装,材料也系被告王户民私人所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无权拆除。被告王户民私自改装天然气管道,违反我公司的管道安装规程,我公司已将其违规安装的天然气管道断掉,并停止给王户民供气。我公司已经完成了公司对被告王户民违规改装管道的管理义务,请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户民辩称,我家与原告家房屋墙缝中的天然气管道是我自己安装的,不是天然气公司安装的,天然气公司所讲属实。我在建房的时候原告让我让出8cm,因当时我家房塌了,急于盖房,我才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签了字。原告所讲的其西墙皮外的那部分地方是我家的,不是原告家的,我安装天然气管道是我的权利,没有妨碍原告,我不同意拆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协议书。证明原告西墙皮外5公分地皮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不得自行强行占用。被告王户民认可协议书上的签字系其所签,该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王户民家东西相邻,房屋坐北向南,原告家居东、被告王户民家居西,原告家建房在先,被告王户民家建房在后。201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户民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协议人王户民新建房屋的东墙外皮到协议人杨醒莲西墙西外皮之间的距离应保留为8cm。二、从协议人杨醒莲西墙外皮向西5cm的距离及下对应的庄基为杨醒莲所有和使用,从协议人王户民东墙外皮向东3cm的距离及下对应的庄基为协议人王户民所有及使用。两距离相加之和为8cm,从南到北距离均保持为8cm。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应自觉遵守,口说无凭,立此字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违约则赔偿对方损失。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人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共2页。协议书签订后,被告王户民即建起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按协议书约定,原告家房屋西墙外皮与被告王户民家房屋东墙外皮之间留有8cm间隙。2016年6月24日,被告西户天然气公司为被告王户民家动工安装天然气管道,于同年10月16日开始供气。后被告王户民经其房屋与原告家房屋之间所留的间隙,从前院私接管道将天然气通至后院(天然气管道外套PVC管直径为5cm)。2017年3月3日,原告持前述诉请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被告西户天然气公司因被告王户民私自改装天然气管道,违反管道安装规程,将被告王户民违规安装的天然气管道接口断离,并停止供气。庭审中,原告杨醒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排除妨害,判令被告王户民将原告所有的西墙外皮5cm使用权内的天然气管道拆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201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户民签订协议书约定:“从协议人杨醒莲西墙外皮向西5cm的距离及下对应的庄基为杨醒莲所有和使用。”被告王户民未经原告准许占用属于原告所有和使用的空间,属侵权行为。被告王户民私自改装天然气管道,被告西户天然气公司已将其违规安装的天然气管道接口断离并停止供气,被告王户民安装在其房屋东墙外皮与原告家房屋西墙外皮间隙内的天然气管道已无实际使用价值,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户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装在其房屋东墙外皮与原告家房屋西墙外皮间隙内的天然气管道移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户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