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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特4号申请人:孙某1,住新邵县。申请人:孙某2,住新邵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住新邵县。系两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孙某1、孙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申请人称,王佳会,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新邵县,系两申请人的母亲。两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于2006年5月因病亡故,王佳会于孙某亡故后外出打工,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佳会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佳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新邵县,系两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王佳会于2006年在其丈夫孙某亡故一个月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孙某1、孙某2向本院申请宣告王佳会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发出寻找王佳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佳会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王佳会财产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王佳会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佳会失踪,故对申请人孙某1、孙某2申请宣告王佳会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宣告王佳会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