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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676号原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代军。被告:刘娟。原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不服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770号仲裁裁决书。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5000元,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原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高新区天府一街798号新城国际广场4幢23楼。因该地属于高新区,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