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谢连秀与阚安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秀,阚安良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555号原告谢连秀,女性,1974年7月1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聪。被告阚安良,男性,汉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谢连秀与阚安良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连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连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连秀承担。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