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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树仁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仁,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17号原告张树仁,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718380088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仁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