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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范士金、庞衍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士金,庞衍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05-4号申请人范士金,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庞衍昌,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范士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5)鄄执字第40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庞衍昌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工资账户220000元(账号:62×××6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庞衍昌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62×××69);二、划拨被执行人庞衍昌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工资账户元(账号:62×××69)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三、冻结被执行人庞衍昌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工资账户300000元(账号:62×××6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