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一、李某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一,李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被执行人:李某二。申请执行人李某一与被执行人李某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赔偿损失3441.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韦某某银行存款3536.70元(含损失费3441.70元,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