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鄂明通与王宝全、马振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明通,王宝全,马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鄂明通,男。被执行人:王宝全,男。被执行人:马振有,男。申请执行人鄂明通与被执行人王宝全、马振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96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届时未按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