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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董巧敏、董巧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巧敏,董巧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董巧敏,女,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董巧龄,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董巧敏与董巧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巧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巧敏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