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8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娜与霍炬、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霍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8050号原告:王娜,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13层B1603。法定代表人:霍炬。被告:霍炬,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王娜与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投资公司)、霍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迈拓投资公司、霍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迈拓投资公司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2、要求霍炬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1日,王娜与迈拓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王娜将自己的10万元资金委托给迈拓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双方约定每年的投资利息为本金的20%,委托理财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由于迈拓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为保障王娜的财产权益,经三方协商,王娜与迈拓投资公司、霍炬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霍炬对王娜的委托理财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委托理财合同已经到期,迈拓投资公司迟迟未返还本息,经多次催要,迈拓投资公司及霍炬均未偿还本息,故王娜诉至法院。被告迈拓投资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霍炬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理财协议》、银行流水明细表、入金单、《还款协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1日,王娜作为甲方与迈拓投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操作其在迈拓投资公司贵金属买卖的交易账户,进行投资管理,甲方开立的账户为ABJM0011,此账户作为双方指定的委托理财账户,甲方汇入10万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作为初始委托理财资金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管理。第三条约定:委托理财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2日结束。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乙方特别承诺每个承诺周期结束,乙方保证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至少为甲方原始投入资金的120%,若甲方账户出现投资亏损,账户内总资产若低于其初始投资额的100%,乙方以自有资产在每个承诺周期到期负责给甲方不足到双方约定的120%资产保全。2013年1月7日,王娜向迈拓投资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迈拓投资公司向王娜出具入金单一张,载明账户状态为新开户,金额10万元,申请方式为网银。2013年11月6日,迈拓投资公司作为甲方、王娜作为乙方、霍炬作为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21日订立《委托理财协议》,现由于甲方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甲方法定代表人霍炬同意成为甲方该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甲方应支付的乙方全部理财款及约定利息。2、甲方应于2014年5月22日归还约定本金及利息,如逾期支付,按每逾期一日本金万分之五违约金,每逾期一月原基础上加付万分之一违约金。3、保证人同意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回龙观慧华苑11栋4单元401室的两居室用于为实现上述债权债务的抵押或销售。庭审中,王娜称交易账户由迈拓投资公司提供,她把钱转进去,由迈拓投资公司进行操作,王娜不掌握账户,对迈拓投资公司如何操作并不清楚。本院认为:王娜与迈拓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委托理财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款约定迈拓投资公司保证王娜账户内资金不少于原始投资额的120%,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并享有收益;此外,王娜并不掌控委托理财账户,对于投入资金的具体用途、项目情况并不了解,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红利,不愿承担本金损失,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本院将案由调整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迈拓投资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现王娜主张迈拓投资公司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委托理财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利率为年20%,现王娜按年20%主张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对予以支持。被告霍炬在《还款协议》中明确表示对迈拓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娜要求霍炬对迈拓投资公司的应还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霍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迈拓投资公司追偿。被告迈拓投资公司、霍炬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娜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霍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王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霍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迈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霍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伊雯人民陪审员 李俊明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铧锦 微信公众号“”